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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李晓平、孙国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李晓平,孙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祖文波。被执行人李晓平。被执行人孙国兴。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李晓平、孙国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280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280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