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荣与北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北辰嘉园小区为主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崔荣,女,195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北辰嘉园小区为主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与被告北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崔荣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