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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荣与北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北辰嘉园小区为主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崔荣,女,195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北辰嘉园小区为主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与被告北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崔荣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