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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成华、罗雁与周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华,罗雁,周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吕成华。原告:罗雁。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阳。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成华、罗雁与被告周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成华、罗雁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华、罗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成华、罗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