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成华、罗雁与周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华,罗雁,周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吕成华。原告:罗雁。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阳。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成华、罗雁与被告周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成华、罗雁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华、罗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成华、罗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