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鹤龙湖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鹤龙湖镇。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姚某18408.5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案件执行费176元,共计18844.5元(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844.5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844.5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价值18844.5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