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6号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光龙。本院在执行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光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