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守云、单文杰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字第307号原告杨守云,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单文杰,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杨守云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单文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守云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单文杰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杨守云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单文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