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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琪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琪,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24号原告:邹琪。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琪与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1室的���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00890),查封价值范围为45万元。并提供担保人曹阳(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3号4栋1单元16楼1604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共有人邹琪),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B栋6单元1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市2006011565,权证编号:01477430)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琪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00890),查封价值范围为450000元。二、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曹阳名下��共有人邹琪),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B栋6单元1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市2006011565,权证编号:01477430)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