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佐龙与张小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984号原告黄佐龙,男,汉族。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西路三段4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127710。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董事长。被告张小明,男,汉族。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佐龙与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佐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0元,由原告黄佐龙负担。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英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