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细顺、陈枫峰与陈枫峰、彭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顺,陈枫峰,彭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陈细顺,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富境巷797号。公民身份证明350626196207260517。被告陈枫峰,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东山县。被告彭勇波,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细顺与被告陈枫峰、彭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已经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细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