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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彩云与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李国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云,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李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赵彩云,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居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二委三组。身份证号:220211196611270922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蛟河交运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风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乡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蛟河市公路管理段,住所蛟河市蛟河交运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欣,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桂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国栋,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居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日生北区3-3-53号。身份证号:22021119820102421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云诉被告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公路管理段道路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彩云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赵彩云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书记员  张 娇书记员  张 娇(本件共1页,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