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二保与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冯晓静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二保,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冯晓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保。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市场大楼1401、1402室。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总编。委托代理人:韩奇,该社副社长。原审被告:冯晓静,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业主,经营地所: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99号图书城中区5号。上诉人李二保与被上诉人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才智杂志)、原审被告冯晓静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李二保于2014年7月3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吉林才智杂志停止出版发行侵犯李二保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该侵权刊物,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判令冯晓静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李二保经济损失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李二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二保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合、吉林才智杂志的委托代理人韩奇到庭参加诉讼,冯晓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新浪网上刊登了一篇名为《谁来教家长做合格父母》一文,该文中使用了一幅漫画作品《沟通》,该漫画作品为在图画的左侧为一个小男孩仰着头往上看,在右侧有一男士站在高高的木跷上低着头在向下面的小男孩说话。该作品下部写有“李二保图、新华社发”。吉林才智杂志主办并出版的《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刊第53页中刊登了一篇名为《带血的手指》一文,该文插图中附有一幅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该漫画作品同李二保创作的名为《沟通》的作品相对比,两幅作品完全相同。李二保在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购买了《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刊书籍,其上盖有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配送专用(2)的公章。该书店出具了定额发票一张,金额为20元。该发票上盖有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发票专用章。另查明:1、涉案侵权书刊《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杂志定价为5元;2、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系由冯晓静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报刊销售。该公司经营期限起于2003年5月5日,在2014年4月22日,该发行社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图书市场工商所核准注销。之后,该发行社在2014年4月28日重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新浪网上刊登的题为《沟通》的漫画作品,署名作者为李二保,吉林才智杂志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因此,李二保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李二保提交的由吉林才智杂志出版发行的《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第53页中,刊登了《带血的手指》的文章,使用了其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沟通》,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李二保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因此,李二保请求吉林才智杂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李二保请求销毁侵权刊物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问题。由于李二保未提供涉案侵权刊物现有库存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主张销毁侵权刊物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才智.才情斋版》是全国性杂志书刊,故在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因此,李二保请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二保所购买的涉案图书是由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出具发票及盖有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由其销售,因此,李二保请求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停止销售《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李二保请求冯晓静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李二保为购买侵权杂志支付的5元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参考李二保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李二保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吉林才智杂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吉林才智杂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李二保享有著作权的《沟通》漫画作品;二、吉林才智杂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才智.才情斋版》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李二保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吉林才智杂志负担;三、冯晓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才智.才情斋版》2011年9月总第86期一书;四、吉林才智杂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二保经济损失800元;五、驳回李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二保负担35元,吉林才智杂志负担15元。李二保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太低,未考虑到李二保的实际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没有依法将应当计算的费用计算到赔偿金额之内,不能起到著作权保护的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吉林才智杂志答辩称:吉林才智杂志不属于盈利性质,是文摘类杂志,可以进行转载。对于原创的插图,按照国家现有的标准每幅80-100元,如果是转载的图片是30-50元,原审法院判决已经是几倍于正常的付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万元以下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本案中,李二保对吉林才智杂志、冯晓静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吉林才智杂志、冯晓静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无法据此进行侵权损失的确定,只能根据侵权情节予以酌定。涉案侵权作品系李二保的一幅漫画,该作品最初发表在网站上,根据该漫画在该网站中所占比例以及该作品的影响力,可以基本判断该作品的价值。在侵权情节上,原审判决已考虑到吉林才智杂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及涉案侵权杂志的发行量和范围。在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上,除购书费用之外,李二保未提交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票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后,已经予以适当支持。原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适当,李二保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二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旺兴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