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丽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如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胡如堂。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胡如堂的起诉状,诉状以庆元县人民政府为被诉人,申请撤销庆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胡如堂同志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庆政(86)26号处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胡如堂诉请因违反计划生育,被行政机关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属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奖惩,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如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雷晓东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 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