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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林臣与王州、天津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臣,王州,天津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684号原告赵林臣。被告王州。被告天津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天湖园37-2902。法定代表人邢雅柳,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三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大同有限公司四楼。负责人王正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臣诉被告王州、天津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