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威与贾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贾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威。委托代理人郑霞,系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贾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刘汉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