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姚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姚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3号原告XX,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军,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军旗,男,成年,汉族。原告XX与被告姚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军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是开铲车的,被告让其去河北邢台工地干活,干5、6个月,共欠其工资3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6月1号,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被告欠其工资30000元被告赵恭文、李永雷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赵恭文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是开铲车的,被告让原告去河北邢台工地干活,干5、6个月,共欠原告工资30000元,2013年6月1号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姚军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XX工资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庆九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