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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文香与梁细金、肖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细金,王文香,肖力,肖玉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细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香。原审被告肖力。原审被告肖玉军。上诉人梁细金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立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涟源市。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梁细金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王文香在起诉时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并不存在约定管辖的内容,梁细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约定管辖,故对其此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肖力的户籍所在地为娄底市娄星区,且其在原审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写明的送达地址亦在娄底市娄星区,此外,肖力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也在娄底市娄星区,虽然梁细金提出肖力的经常居住地在涟源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梁细金的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应认定肖力的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肖力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综上,梁细金认为本案应移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