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大连和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和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大连和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大众街。法定代表人:吴秀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利敏,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宋甲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波,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