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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东兰县民政局光荣院综合楼。被告梁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干部,住东兰县民政局光荣院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韦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韦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