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立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施秀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秀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民初字第5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御景台30栋一层,机构代码74366803-6。法定代表人:冯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福,X,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施秀月,X,X族,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秀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5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绮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