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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王汝华等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王汝华,黄振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护城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复兴,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汝华,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振轩,农民。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王汝华、黄振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王汝华、黄振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