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106号被告人李方方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方,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办湾李村李*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94********。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方方接到吸毒人员武小山电话,称欲购买10克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市临潼区驿菲特主题酒店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见面交易。当日14时30分许,双方在约定酒店的513房间内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武小山处查获白色晶状物一包,从李方方处查获毒资3500元。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状物净重9.84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留检0.54克,其余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方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指定管辖函、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李方方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方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方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方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9.8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已留检的0.54克,剩余9.30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