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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菊芳与无锡佳杰冷弯型钢厂、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菊芳,无锡佳杰冷弯型钢厂,潘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异字第00005号案外人潘林兴。案外人潘玉芬。申请执行人马菊芳。委托代理人邹晓宇(受马菊芳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佳杰冷弯型钢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投资人潘建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潘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菊芬与被执行人无锡佳杰冷弯型钢厂(以下简称佳杰厂)、被执行人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林兴、潘玉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潘林兴、潘玉芬异议称,坐落于无锡市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78号三层房屋(房屋所有证号HS1000808259)虽然登记在佳杰厂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潘林兴、潘玉芬。现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原告马菊芳辨称,请法院审查后依法处理。被告佳杰厂、潘建忠辩称,坐落于无锡市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78号三层房屋(房屋所有证号HS1000808259)实际产权人是潘林兴、潘玉芬,请法院依法处理。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马菊芬与被执行人无锡佳杰冷弯型钢厂(以下简称佳杰厂)、被执行人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惠执字第124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坐落于无锡市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78号佳杰厂名下(房屋所有证号HS1000808259、HS1000808271)的房屋。另查明,2005年1月18日潘林兴、潘玉芬、潘建忠、潘建宏、唐晨红签订房契一份,约定坐落于无锡市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78号佳杰厂名下(房屋所有证号HS1000808259)的房屋所有权归潘林兴、潘玉芬。2006年1月17日潘建忠、张月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订立的房契,200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06)惠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潘建忠、张月红的诉讼请求,潘建忠、张月红不服上诉,2006年9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锡民终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2006)惠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2006)锡民终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2014)惠执字第1247-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契约应该得到保护,本案中坐落于无锡市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78号三层房屋(房屋所有证号HS1000808259)虽然登记在佳杰厂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潘林兴、潘玉芬,现潘林兴、潘玉芬要求解除上述查封的房产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判如下:解除对坐落于无锡市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78号(房屋所有证号HS1000808259)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边剑扬审判员  邹 蓉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子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