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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爱芬、韩阳濮诉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原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濮阳市药材站、中共濮阳市委统战部、李梅环、刘朝玺房产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3号李爱芬、韩阳濮诉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原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濮阳市药材站、中共濮阳市委统战部、李梅环、刘朝玺房产行政管理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2)濮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爱芬、韩阳濮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李爱芬、韩阳濮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