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倩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黄倩君,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8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倩君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珠海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7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二、冻结被执行人黄倩君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账户(账号:62×××14),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