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润娇与朱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娇。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朱义良。王润娇与朱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96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案外人张志芳(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如皋市石庄镇砖桥居二十一组3号)于2015年5月6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张志芳代为偿还朱义良所欠王润娇债务本息220000元;二���张志芳自2015年起每年给付20000元,还款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三、王润娇不得再到张志芳居所上门要钱取闹,不得限制朱义良的人身自由;四、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自达成本协议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