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超与陈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陈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马超(又名马雪超),女,1983年生,汉族,顺平县人。被执行人陈爱强,男,1967年生,汉族,住任丘市。马超申请执行陈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超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8日将标的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顺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