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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5年初,经人介绍我和被告相识,一周后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王宏,现年19周岁,次子王超,现年15周岁。结婚后在龙门所镇南村购买房屋3间及院落一处,购买小型汽车一辆,外债3万元。由于婚前接触时间太短,彼此不了解,导致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打原告。2014年腊月二十八,被告因为一点小事就打我。腊月二十九,被告又打我,先是用拳头打,然后用手掐我的脖子,一手拧我的脖子,一手拽我头发,然后又用拳头打我头部,导致我在姐姐家过的年。现在我也不敢见被告,他说见到我就往死里弄我。近20年来,我身心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原来两个孩子都小,我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和被告维持的过,现在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只好诉至法院,请准予我和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去年腊月打架属于事实,其原因是我在北京工作,他在赤城,我们是异地生活,分居时间太长,去年一年我才回家四次,回来待的时间也比较短。打架也是因为我喝了点酒,听到了一些闲言闲语才打的原告。我感觉我们没有到离婚这步,我们的婚姻还能维持,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2份;3、被告于2011年9月18日写的保证书一份;4、2014年腊月被告打原告之后,原告拍的照片8张。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宏,××××年××月××日生育次子王超。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有时生气吵架、打架。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因为生活琐事有时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加强沟通和理解,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定能够改善。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李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