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解文军与郭显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文军,郭显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91号原告:解文军。被告:郭显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文军诉被告郭显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解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