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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姜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姜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1层101户。代表人夏捷,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坚,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告姜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6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30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通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  淑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