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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纪建国与北京兴源瑞达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国,北京兴源瑞达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614号原告纪建国,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慧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源瑞达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3号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G815C。法定代表人肖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建国与被告北京兴源瑞达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建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纪建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