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70号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理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未予履行,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