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婉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婉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威海路21号7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吉龙。被告刘婉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婉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婉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