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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霞与广州三祥多层电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张琼武。被执行人: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业敬。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7606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中63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处理,本案在房产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