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18号。法定代表人:谢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