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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少民与徐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民,徐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629号原告:徐少民,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小勇,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民诉被告徐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民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徐小勇于2013年12月17日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少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徐少民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福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