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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民初字第2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勇刚与夏振亭、王芹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刚,夏振亭,王芹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民初字第2775-2号原告:赵勇刚,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夏振亭,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王芹卫,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赵勇刚诉被告夏振亭、王芹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勇刚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勇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勇刚负担。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