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彭水兵、杨艾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彭水兵,杨艾凤,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万安培,行长。被执行人:彭水兵。被执行人:杨艾凤。被执行人:李琦。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彭水兵、杨艾凤、李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彭水兵、杨艾凤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彭水兵、杨艾凤向申请执行人偿付逾期还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罚息、复利(2013年5月10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3154.12元。2013年5月1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金额依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13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李琦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李琦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彭水兵、杨艾凤追偿;五、本案案件受理费6914.5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彭水兵、杨艾凤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彭水兵、杨艾凤、李琦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3年5月16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水兵名下座落于黄陂区滠口区汉口北大道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东区/单元1层H2-125号房屋,现查封即将到期,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彭水兵名下座落于黄陂区滠口区汉口北大道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东区/单元1层H2-125号(合同备案号:黄103091062)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