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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信行村(村委会大楼三楼)。负责人:柳根财,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东林,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翩,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798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