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金良与李建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良,马XX,李建林,郭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良,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林,男,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郭爱明,男,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金良违约金4032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XX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