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郑萍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4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萍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萍负担。审判员 王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