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万德与郭新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德,郭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周万德。被执行人郭新祥。申请人周万德与郭新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淮涟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郭新祥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被告鲍国花工资工资款1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万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万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内容,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