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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责人蒋建科与彭海伟、汪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责人蒋建科,彭海伟,汪东良,吴太进,朱雪凤,夏仁财,汪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3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责人蒋建科,该支行行长。被告彭海伟,男。被告汪东良,男。被告吴太进,男。被告朱雪凤,女。被告夏仁财,男。被告汪桂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彭海伟、汪东良、吴太进、朱雪凤、夏仁财、汪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素明代理审判员  周淑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