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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俊发与边占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发,边占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李俊发,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边占洲,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发与被告边占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李俊发负担212.50元,退付212.50元。审判员  方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