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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亮。委托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水影,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玲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确认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鉴于原告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确认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酷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