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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枫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谢德才与金培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才,金培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枫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谢德才。委托代理人:洪焕军。委托代理人:谢伟国。被告:金培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蔡泱。原告谢德才为与被告金培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尉子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才的委托代理人洪焕军、谢伟国,被告金培永、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德才起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告金培永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D×××××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暨阳小学方向驶往枫桥镇方向,15时10分许,途经诸暨市江东路福门南村22幢地方,与原告谢德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又与黄剑钢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谢德才受伤和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金培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即送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腓骨小头、腓骨中段骨折、右侧5、6肋骨骨折、口唇裂伤,多处挫伤,住院16天,共花去医疗费28185.91元,伤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给予误工时间15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间60天。案经调解无果,故要求被告金培永赔偿原告医疗费28185.91元、误工费17500元、护理费7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残疾赔偿金75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60元、营养费1200元、车辆损失费1543元、评估费100元、停车、拖车费22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40107.91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庭审中,原告以残疾赔偿金适用新标准为由,总诉请变更为145191.91元。被告金培永答辩称,原告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诉请金额有异议,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不予赔偿;误工时间过长,认可99天;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同意赔偿3000元;评估费、施救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本次事故发生以及责任认定情况;2、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单两份、驾驶证复印件,以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情况;3、诸暨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嘱单、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伤后治疗、费用情况;4、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两份,以证明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需误工时间15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补偿时间60天;5、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电动车修理费发票两份、停车费、拖车费发票、评估费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修理费、停车费、拖车费、评估费的情况;6、交通费发票一组,以证明原告支出交通费用情况;7、诸暨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劳务承包协议四份、房权证一份,以证明原告从2010年2月开始一直承包了诸暨市财政局的食堂,住所地也在城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8、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一份、浙江省人民政府统计数据一份,以证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新出台的标准予以计算。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了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当庭予以出示:9、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鉴定结论为原告之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金培永、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经质证,对上述证据1、2、3、4、5、9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6,两被告请求法庭酌情予以认定,本院按照原告的实际治疗情况,酌定160元;对证据7,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提供工资清单,只能证明原告在该食堂工作,房权证原件由法庭进行核实,庭后,原告提供了房权证原件,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明及劳务承包协议可以证明原告从事劳务承包,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实际居住地也在城区,其残疾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对证据8,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旧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2014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0393元,并要求予以适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4月21日,被告金培永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D×××××号小型轿车(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含不计免赔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从诸暨市暨阳小学方向驶往枫桥镇方向,15时10分许,途经诸暨市江东路福门南村22幢地方,与原告谢德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又与黄剑钢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谢德才受伤和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金培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后即送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腓骨小头、腓骨中段骨折、右侧5、6肋骨骨折、口唇裂伤,多处挫伤,住院16天,共花去医疗费28175.91元。2014年7月30日,伤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给予误工时间15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间60天,原告支出鉴定费2560元。后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评定,仍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中原告还支出车辆修理费1543元、拖车费200元、停车费20元、评估费100元。另查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诸暨市财政局承包了机关食堂的全部劳务,并居住在城区;被告金培永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和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次事故中被告金培永负全部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无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按照3500元/月赔偿误工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表示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原告从事故发生时(2014年4月21日)至定残日前一日(2014年7月29日)为99天,故对该期间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致原告十级残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8175.91元、误工费11550元(3.3月×3500元/月)、护理费7317元(60天×121.9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天)、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80786元(40393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60元、车辆修理费1543元、拖车费200元、停车费20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2560元,合计139091.91元。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上述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136411.91元,被告金培永赔偿评估费、停车费、鉴定费2680元。因被告金培永实际已支付15000元,为防止诉累,多付的1232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谢德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施救费、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136411.9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谢德才124091.91元,返还给被告金培永1232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培永应赔偿原告谢德才评估费、鉴定费、停车费等经济损失2680元,款已付清;三、驳回原告谢德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元,依法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谢德才负担51元,被告金培永负担1500元。重新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2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