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孔圣君与淄博同泰衡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圣君,淄博同泰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孔圣君。被执行人淄博同泰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孔圣君与被执行人淄博同泰衡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6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同泰衡器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圣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标的,该案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6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翟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