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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XX诉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古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袁XX,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古XX,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系张XX(已故)之妻。原告袁XX诉被告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日,经我担保,张XX向毛XX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5分。此后张XX曾支付部分利息。2013年,毛XX因家里盖房急需用钱,要求本息全部偿还,张XX无力清偿。我在2013年腊月28代张XX偿还了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2014年9月份,张XX不幸去世。我向其妻古XX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妻承担偿还责任,向法庭提交借条��张、证人毛XX证言。被告辩称,我不清楚这件事,张XX没有把钱拿回家,张XX也没有跟我说起这件事。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被告古清风丈夫张XX向毛XX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5分,原告袁XX担保,期间张XX偿还过部分利息。2013年,毛XX急需用钱,张XX无力承担,原告袁XX将借款本息偿还,偿还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2014年9月份,张XX去世。原告袁XX向被告古XX追偿借款无果。上述事实有证人毛XX证言、张XX借条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张XX与毛XX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在被告古XX与张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张XX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古XX应当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原告作为担保人已代替张XX偿还,共计本金及利息11000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原告就代替偿还部分享有追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袁XX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被告古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梁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立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