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赏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星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赏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星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广州市赏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毅。委托代理人:罗智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梅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星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曾智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智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赏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星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赏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广州市赏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宙 轲审 判 员 宋 薇 薇代理审判员 廖  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