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宋代香与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宋代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代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代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宏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