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跃忠与潘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忠,潘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457号原告:吴跃忠,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潘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刘强,均系贵州省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忠与被告潘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0元,减半收取6700.00元,由原告吴跃忠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