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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跃忠与潘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忠,潘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457号原告:吴跃忠,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潘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刘强,均系贵州省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忠与被告潘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0元,减半收取6700.00元,由原告吴跃忠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越 微信公众号“”